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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金屬和寶石交易商的註冊
背景

為優化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制度,以履行香港在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義務,《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 615 章)已被修訂及引入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並於 2023 年 4 月 1 日實施。香港海關將會負責該制度,執行註冊規定,以及監管註冊交易商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操守。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任何人以業務形式,進行任何以下活動—

  • 買賣(包括購買及出售)、出口或進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
  • 生產或提煉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或對其進行增值加工;
  • 發行、贖回或買賣貴重資產支持工具;或
  • 就 a、b 或 c 段所述的任何活動,擔任中介人。

經營物流服務業務人士,僅在該業務的通常業務運作中進出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除外。

監管制度涵蓋的物品

四類物品:

  • 貴金屬:成品或非成品狀態的金、銀、白金或鉑金、銥、鋨、鈀、銠或釕。
  • 寶石:鑽石、藍寶石、紅寶石、綠寶石、玉石或珍珠,不論其為天然與否。
  • 貴重產品:符合以下說明的珠寶或錶:由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由上述兩者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包含或附有上述兩者。
  • 貴重資產支持工具:指以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支持的、使有關持有人有權享有該等資產(整體或部分)的證明書或工具;但不包括—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權益、結構性產品或場外衍生工具產品;或
    • 虛擬資產。


兩類註冊

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並在業務過程中在香港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1的交易(不論是支付或收取款項),均須向海關關長註冊。

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共分為以下兩類註冊:

  •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業務中,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非現金交易,必須註冊為A類註冊人
  •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業務過程中,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現金交易及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非現金交易,必須註冊為B類註冊人,並須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

如交易商只進行總額為12萬以下港元的現金或非現金交易,則無須註冊。

1港幣12萬元限額包括或折算為另一貨幣的相同款額

過渡期

在2023年4月1日註冊制度開始前,一直營運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可在9個月的過渡期內(即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申請註冊。

過渡期安排並不適用於在2023年4月1日或以後,開展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人士。如該人士有意進行總額為12萬或以上港元的交易(現金或非現金),則須在交易前獲得註冊。

懲罰

除註冊人外,任何人進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現金交易,或聲稱獲授權進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現金交易,或聲稱是註冊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0 元及監禁6個月。


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指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人,前提是——
  • 該人——
    • 屬——
      • 並非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或
      •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或設立的法人(並非個人)及不屬《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2(1)條所界定的註冊非香港公司;及
    • 在香港沒有營業地點;及
  • 該人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總日數,在任何公曆年中不超過 60 日。

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責任

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須在任何指明現金交易完成後一日內,或在該交易商或代表該交易商行事的人最早離開香港之時,以較早者為準,向海關提交有關現金交易報告,其中包括該交易商及/或交易商代表(如適用)的行程資料及基本資料、客戶資料及交易詳情等。

懲罰

任何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沒有報告指明現金交易,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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