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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的注册
背景

为优化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制度,以履行香港在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义务,《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已被修订及引入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并于 2023 年 4 月 1 日实施。香港海关将会负责该制度,执行注册规定,以及监管注册交易商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操守。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

任何人以业务形式,进行任何以下活动—

  • 买卖(包括购买及出售)、出口或进口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
  • 生产或提炼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或对其进行增值加工;
  • 发行、赎回或买卖贵重资产支持工具;或
  • 就 a、b 或 c 段所述的任何活动,担任中介人。

经营物流服务业务人士,仅在该业务的通常业务运作中进出口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除外。

监管制度涵盖的物品

四类物品:

  • 贵金属:成品或非成品状态的金、银、白金或铂金、铱、锇、钯、铑或钌。
  • 宝石:钻石、蓝宝石、红宝石、绿宝石、玉石或珍珠,不论其为天然与否。
  • 贵重产品:符合以下说明的珠宝或表:由任何贵金属或宝石或兼由上述两者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贵金属或宝石或兼包含或附有上述两者。
  • 贵重资产支持工具:指以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支持的、使有关持有人有权享有该等资产(整体或部分)的证明书或工具;但不包括—
    •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所界定的任何证券、期货合约、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结构性产品或场外衍生工具产品;或
    • 虚拟资产。


两类注册

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并在业务过程中在香港进行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1的交易(不论是支付或收取款项),均须向海关关长注册。

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注册制度共分为以下两类注册:

  •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业务中,进行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非现金交易,必须注册为A类注册人
  • 任何交易商有意在业务过程中,进行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现金交易及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非现金交易,必须注册为B类注册人,并须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

如交易商只进行总额为12万以下港元的现金或非现金交易,则无须注册。

1港币12万元限额包括或折算为另一货币的相同款额

过渡期

在2023年4月1日注册制度开始前,一直营运的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可在9个月的过渡期内(即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申请注册。

过渡期安排并不适用于在2023年4月1日或以后,开展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士。如该人士有意进行总额为12万或以上港元的交易(现金或非现金),则须在交易前获得注册。

惩罚

除注册人外,任何人进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现金交易,或声称获授权进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现金交易,或声称是注册人,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100,000 元及监禁6个月。


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
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指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人,前提是——
  • 该人——
    • 属——
      • 并非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或
      • 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并非个人)及不属《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2(1)条所界定的注册非香港公司;及
    • 在香港没有营业地点;及
  • 该人在香港经营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总日数,在任何公历年中不超过 60 日。

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的责任

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须在任何指明现金交易完成后一日内,或在该交易商或代表该交易商行事的人最早离开香港之时,以较早者为准,向海关提交有关现金交易报告,其中包括该交易商及/或交易商代表(如适用)的行程数据及基本数据、客户数据及交易详情等。

惩罚

任何非香港贵金属及宝石交易商没有报告指明现金交易,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50,000元及监禁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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