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所指的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的條文,須同時參照香港法例2022年第15號條例《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的相關修訂。
I. 認識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
1. 有哪些物品受這註冊制度規管 ?
2. 甚麼是從事貴金屬及寶石交易 ?
3. 什麼是指明交易 ?
4. 什麼是指明現金交易 ?
5. 現金以外的任何方式或方式組合的付款所指的是甚麼 ?
6. 誰人需要註冊 ?
7. 現正受《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規管的部分金融機構已獲豁免註冊,其子公司是否亦會獲豁免註冊 ?
II. 關於註冊申請
8. 交易商該申請那一類註冊,A類或B類註冊 ?
9. 誰人可以申請註冊 ?
10. 是否會有過渡安排 ?
11. 除主要營業地點外,如交易商擁有分行,該交易商應該申請單一註冊或多於一個註冊 ?
12. 哪些處所屬於貴金屬及寶石業務處所 ?
13. 如果交易商沒有實體商舖進行面對面貴金屬及寶石交易,該交易商可否申請註冊?
14. 申請人是否需在申請註冊時披露所有業務處所資料 ? 有關地址會否載入註冊紀錄冊以供公眾查閱 ?
15. 公眾人士如何確定交易商是否已註冊 ?
III. 註冊人的一般責任
16. 註冊人應如何展示註冊證明書 ?
17. 若註冊詳情上有任何改變,或註冊人擬停止經營其貴金屬及寶石業務,註冊人是否需要通知海關 ?
IV. 費用
18. 註冊所需費用為多少 ?
19. 申請費用和相關費用可否退還 ?
V. 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20. 誰是「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21. 對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而言,有何法定要求 ?
22. 相關的過渡期安排,是否適用於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