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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認識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註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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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哪些物品受這註冊制度規管 ?
物品包括:
  • 貴金屬
    - 成品或非成品狀態的金、銀、白金或鉑金、銥、鋨、鈀、銠或釕;
  • 寶石
    - 鑽石、藍寶石、紅寶石、綠寶石、玉石或珍珠,不論其為天然與否;
  • 貴重產品
    - 符合以下說明的珠寶或錶:由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由上述兩者組成,或包含或附有任何貴金屬或寶石或兼包含或附有上述兩者;
  • 貴重資產支持工具1
    - 以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支持的、使有關持有人有權享有該等資產(整體或部分)的證明書或工具;但
    - 不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 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權益、結構性產品或場外衍生工具產品,或虛擬資產。

除珠寶或錶外,貴重產品並不涵蓋只包含或附有很少量貴金屬或寶石的物品,例如醫療器具、工業設備、電子產品、食品、飲料及文具等。


1 例子: 金銀業貿易場黃金白銀合約及珠寶金行的供金券

2. 甚麼是從事貴金屬及寶石交易 ?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第53ZTZ及53ZU條,任何人士從事貴金屬及寶石交易是指任何人以業務形式,進行任何以下活動 —
  • 買賣 (即出售、要約出售、購買、要約購買或為作出售而管有)、出口或進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
  • 生產或提煉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或對其進行增值加工;
  • 發行、贖回或買賣貴重資產支持工具;
  • 就 a、b 或 c 段所述的任何活動,擔任中介人。
然而,任何人在經營物流服務業務時,僅因在通常業務運作中進口或出口貴金屬、寶石或貴重產品則除外。
3. 什麼是指明交易 ?
指明交易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交易 —
  • 由正在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人進行,而一項金額不少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附表3I指明的款額 (即120,000港元或折算為另一貨幣的相同款額) 的付款或總額不少於該款額的多於一項付款,就該交易而藉現金以外的任何方式或方式組合在香港作出或收取,不論該交易是 —
    • 以單一次操作執行;或
    • 以有關連的或看來是有關連的若干次操作執行;及
  • 不是指明現金交易。
4. 什麼是指明現金交易 ?
指明現金交易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交易:交易由正在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人進行,而一項或多於一項總額不少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附表3H指明 (即120,000港元或折算為另一貨幣的相同款額) 的現金付款,在香港就該交易而作出或收取,不論該交易是 —
  • 以單一次操作執行;或
  • 以有關連的或看來是有關連的若干次操作執行。
5. 現金以外的任何方式或方式組合的付款所指的是甚麼 ?

現金以外的付款所指是不同的非現金付款方法,例如信用卡、銀行轉賬、支票、電子錢包等。在判斷交易是否指明交易時,只有非現金付款才會納入計算,不管不同非現金付款的組合方式為何。

6. 誰人需要註冊 ?

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而在業務過程中在香港進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現金交易(定義請參閱問題3及4),均須向海關註冊。


現時受《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規管的認可機構、《當押商條例》(第166章) 規管的當押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615章) 規管的部分金融機構2在進行附屬於其主要業務的貴金屬及寶石業務以及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定義請參閱問題20),可獲豁免註冊。


2持牌法團、獲授權保險人、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持牌個人保險代理或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工具持牌人或指定零售支付系統的系統營運者或交收機構。

7. 現正受《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規管的部分金融機構已獲豁免註冊,其子公司是否亦會獲豁免註冊 ?

為免出現監管重疊,現時正受《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規管的部分金融機構,如進行附屬於其主要業務的貴金屬及寶石業務,可獲豁免註冊。除非其子公司同為條例中獲豁免註冊的機構,否則該子公司仍須註冊,才可在香港進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現金交易。



II. 關於註冊申請
8. 交易商該申請那一類註冊,A類或B類註冊 ?

如果交易商只進行指明交易 (定義請參閱問題3) 而並不進行指明現金交易 (定義請參閱問題4),交易商可申請簡單直接的A類註冊。如果交易商會進行或打算進行指明現金交易,則須申請B類註冊。


與《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監管的其他指定非金融業人士般,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615章) 第53ZUN 及 53ZUO 條,B類註冊申請須通過適當人選的評定準則。此外,交易商如未能達到《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附表2所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例如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要求,則該交易商只可以申請A類註冊,並不能進行任何指明現金交易。

9. 誰人可以申請註冊 ?

任何人或公司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或根據《小販規則》(第132AI章) 發出的有效牌照均可提出註冊申請。

10. 是否會有過渡安排 ?

為了協助業界適應,註冊制度從有關法例修訂實施日期(即2023年4月1日)起設有9個月的過渡期。在註冊制度生效前已營運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可在9個月的過渡期內申請註冊,這些交易商會當作B類註冊人,直到其註冊申請取得結果或被撤回為止。


而任何人士在制度生效後才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並計劃進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現金交易 (定義請參閱問題3及4),須在進行指明交易或指明現金交易前已獲註冊。

11. 除主要營業地點外,如交易商擁有分行,該交易商應該申請單一註冊或多於一個註冊 ?

如果交易商以單一公司名義 (即同一法律實體) 擁有分行,該交易商只需申請單一註冊,並向海關提供所有業務處所地址。海關除了會向交易商發出註冊證明書以供其於主要營業地點展示外,亦會向交易商就其用作與客戶進行面對面交易的各間分行發出分行證明書,以供其於分行展示。

12. 哪些處所屬於貴金屬及寶石業務處所 ?

就獲註冊為註冊人或申請要求註冊為註冊人的人而言,除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第53ZVP條 (適用於小販) 另有規定外,業務處所指該註冊人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所在的任何處所,包括該註冊人用作以下用途的處所—

  • 與客户進行面對面交易;
  • 該註冊人的事務或業務的行政管理;
  • 處理交易;或
  • 儲存文件、數據或紀錄。

13. 如果交易商沒有實體商舖進行面對面貴金屬及寶石交易,該交易商可否申請註冊?

如果交易商沒有實體商舖與客戶進行面對面貴金屬及寶石交易,例如上門銷售商或只有虛擬店,有關交易商仍必須以其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小販牌照申請註冊。


如申請B類註冊,則該交易商須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第615章) 第53ZUN及53ZUO條通過適當人選的評定準則和進一步證明自己符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相關的法定及監管要求 (請參閱問題8)。

14. 申請人是否需在申請註冊時披露所有業務處所資料 ? 有關地址會否載入註冊紀錄冊以供公眾查閱 ?

申請人必須提供所有業務處所資料,當中包括用以進行與客户面對面交易、事務或業務的行政管理、處理交易,或儲存紀錄等處所。一般而言,只有主要營業點及用作與客戶進行面對面交易的分行地址,才會刊載於註冊紀錄冊以供公眾查閱。

15. 公眾人士如何確定交易商是否已註冊 ?

公眾人士可免費查閱刊載於貴金屬及寶石業交易商監理科網址https://www.drs.customs.gov.hk 上的註冊紀錄冊 (即將推出)。該註冊紀錄冊內載有註冊人的相關資料,包括名稱、類別、主要營業地點以及進行面對面交易的分行的地址 (如適用)。



III. 註冊人的一般責任
16. 註冊人應如何展示註冊證明書 ?

註冊人須在其主要營業地點及其每間分行 (如有) 的顯眼地方,分別展示註冊證明書及分行證明書 (如適用)。


註冊人如透過網址或藉其他電子方式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則須在該網址或其他電子方式上,提供由海關指明的方法,以核實其註冊人地位。

17. 若註冊詳情上有任何改變,或註冊人擬停止經營其貴金屬及寶石業務,註冊人是否需要通知海關 ?

如註冊人於要求註冊或續期申請時提供予海關的詳情有任何改變,根據第53ZVA條,註冊人須要在該等改變發生之日起計的 1 個月內,藉書面將該項改變通知海關。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第53ZVB條,註冊人如有以下意向,須在擬停業生效日期前以書面通知海關 —

  • 擬停止經營其貴金屬及寶石業務;或
  • 擬停止在經營其貴金屬及寶石業務中進行指明交易 (A類註冊人適用); 或
  • 擬停止在經營其貴金屬及寶石業務中進行指明交易及指明現金交易 (B類註冊人適用) 。



IV. 費用
18. 註冊所需費用為多少 ?

A類註冊申請費用為港幣260元。其後每年須繳付港幣195元年費以維持註冊身分。


B類註冊申請費及續期費分別為港幣1,970元及港幣1,060元,當中尚未包括每名適當人選評定費用港幣650元,註冊證明書的有效期一般為3年。 (請另行參閱問題8關於交易商申請A類註冊或B類註冊的資料)


在2023年4月1日制度實施前已營運的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若在9個月的過渡期內申請註冊,可獲寬免首次註冊費和相關費用。

19. 申請費用和相關費用可否退還 ?

不論註冊申請成功與否,已繳交的申請費用和相關費用都不會退還。



V. 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20. 誰是「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

  • 該人並非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或是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法人(並非個人)及不屬《公司條例》(第622章) 第2(1)條所界定的註冊非香港公司;及
  • 該人在香港沒有營業地點;及
  • 該人在香港經營貴金屬及寶石業務的總日數,在任何公曆年中不超過60日。

21. 對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而言,有何法定要求 ?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第53ZVK條規定,若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在香港進行指明現金交易(定義請參閱問題4),須在交易完成後一日內或在離開香港前,以較早者為準,向海關提交有關現金交易報告

22. 相關的過渡期安排,是否適用於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

法例規定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須就其在香港進行的指明現金交易提交現金交易報告的法定要求,將於2023年4月1日即時實施。9個月的過渡期並不適用於非香港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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